法院根据一起合同纠纷的判决,查封2.4万余吨成品糖。在执行查封期间,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案外人身份提出,被查封的部分成品糖属于“国储糖”,要求解除查封,日前,辽宁阜新中级法院认定华商公司的起诉缺乏足够证据,不能阻止法院继续执行,二审驳回了该公司起诉请求。
根据法院调解和判决文书显示,2017年6月,河北糖廖供应商黄先生与阜新飞雪(集团)糖业加工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飞雪公司)签订五份合同,委托飞雪公司加工生产绵白糖。
2017年8月开始,黄先生认为飞雪公司存在违约行为,于是将其起诉至阜蒙县人民法院,并申请查封了飞雪公司库存的成品糖。案件经过阜蒙县人民法院调解和判决,认定飞雪公司需偿还黄先生借款,在法律文书生效后,案件进入执行程序,根据裁判文书显示,法院共查封飞雪公司成品糖24600吨。
就在法院准备对查封成品糖进行拍卖时,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案外人身份,提出执行异议。
华商公司称,2017年3月,华商公司与飞雪公司签订《中央储备原糖竞价加工合同》,约定飞雪公司应向华商公司交付3.4万余吨白砂糖。目前飞雪公司的成品糖库存不足,按照合同约定,法院查封的4000吨成品糖包含在应属于华商公司所有的国储成品糖内,因此起诉要求解除查封措施。
2018年2月,阜蒙县法院一审判决,认定查封成品糖中,规格每袋50公斤,外袋标有生产日期,同时带有“华商公司监制”标识的白砂糖属于“国储糖”,并对上述成品糖排除执行,法院同时判决,对其他查封的成品糖可执行。
华商公司不服,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。阜新中院日前二审判决,认定华商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,其对查封的所有成品糖享有所有权,也不能因此阻止法院执行。
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。
(文章来源:新京报 记者:王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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